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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&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:毕业于南京大学,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,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、讲证据、熟知法条、深谙法理;拥有十几年婚姻家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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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勇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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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

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是什么

一、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  

(一)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  

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。值得注意的是,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也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畴。   

家庭暴力不仅只局限于夫妻、子女等亲属之间,“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,也参照本法规定执行”,这也就是说,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,也被视同家暴。   

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   

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,大致分为四种类型:   

  1. 1、肉体摧残式。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、拳击、扭臂、掐脖子、扇耳光、咬、掐、开水烫、火烧、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,故意杀害、伤害、重度殴打、冻饿、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。 

  2. 2、精神迫害式。用威胁、恐吓、辱骂、猜疑、恶意贬低、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,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,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;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,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,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;实施冷暴力等。   

  3. 3、性虐待式。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,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,损伤其性器官,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。   

  4. 4、虐待体罚式。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,有病不给治疗等,具有连续性的特征;如对家庭成员罚跪、强迫过度劳动、禁闭、限制行动自由等。   

  5. 5、经济虐待式:剥夺生活必需品,遗弃家庭成员,限制配偶花钱,夺走工资,扣留身份证件,禁止外出工作,禁止求医,在外赌博欠债,变卖家产。   

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刑事处罚。 

(二)家庭暴力的处理  

  1. 1、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、调解。(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)   

  2. 2、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(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)          虐待家庭成员,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;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。(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)   

  3. 3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五条)   

  4. 虐待家庭成员,情节恶劣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  

  5. 犯前款罪,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  

  6. 第一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。(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条)   

  7. 4、离婚。   

  8.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(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)  

二、家庭暴力的危害  

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、禁止家庭暴力,以纳入法制轨道。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,却仍然存在。它后果严重,危害性极大。归纳如下:   

  1. (一)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,甚至威胁生命。在我们调查中,多数受害者都是在被施暴时惨遭残害。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。   

  2. (二)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。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,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,在忍气吞声、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,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——故意杀人,酿成恶性事件。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,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。   

  3. (三)严重影响、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——家庭。   

  4. 在一个家庭中,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,必然影响夫妻感情。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,以选择离婚、离家出走、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,致使家庭破裂、毁灭。   

  5. (四)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。   

  6. 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,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。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,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、焦虑、厌世的心理,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,他们自卑、孤独,影响学习和生活;严重者时,孩子们会离家出走、荒废学业,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。   

三、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 

  1. (一)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,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   

  2. (二)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,及时、全面地收集、保存各种证据,包括:身上的伤痕、带血的衣物、被打掉的牙齿、揪掉的头发、撕破的衣服;施暴者的凶器如刀、针、铁棍、木棒、石头等。  

  3. (三)平时注意保留书证、物证,如验伤病历记录、警察笔录、被破坏的衣物、对方使用的凶器等。 

  4. (四)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、人民调解组织、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、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,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;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、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。   

  5. (五)家庭暴力的特殊性,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,这种情况下,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,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。   

  6. (六)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,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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