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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&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:毕业于南京大学,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,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、讲证据、熟知法条、深谙法理;拥有十几年婚姻家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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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勇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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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陈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,不准予2人离婚

当事人信息

原告陈某某。 被告李某甲。

引用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 第三十二条

基本案情

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陈某某、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农历二月举行了婚礼仪式,同年9月19日在昔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于2009年农历十月初八生育一女李某乙,现在昔阳县第二幼儿园读书。以上是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。
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,经自由恋爱并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后,举行了婚礼仪式,自愿到昔阳县民政局登记为合法夫妻,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,可见感情基础很好。双方本应和睦相处,但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系双方间缺乏沟通交流所致,二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。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及发生矛盾的原因,应以继续巩固为宜。本案经调解无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
审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陈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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